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 - 工作动态

作者:admin   时间:2019-08-10 14:18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二)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按照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人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一是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依法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和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信息。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信息公开的相关事项和权责,在发布前审核公告内容,进行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完整公开投诉、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和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三)建立采购需求公示制度。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相关要求,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在采购公告发布前,应当将采购需求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资格条件、预算金额、实质性响应条款、无效投标情形、技术参数或服务标准、商务条款、评分办法等,公示期2个工作日。收到的反馈意见确属合理合法的,应当在制定采购文件时采纳。(一)合理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不得通过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设定的特定资格条件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国务院已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不得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评标委员会对每项评审因素的评审结果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合理性。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三)合理设置样品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一)明确资格性审查职责。以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87号令依法履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职责,不能委托评标委员会代行资格审查职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代理协议中明确具体履行的责任主体,按协议内容开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以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应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做好资格审查情况记录。(二)规范资格审查程序。招标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开标结束后,在评标开始前完成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应当在评标前及时告知相关供应商未通过理由,投标人提出异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复核,资格审查及复核记录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留档备查。(一)重新评审情形。政府采购活动中符合重新评审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87号令、74号令和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不需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重新评审改变原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发现评审存在错误,除可以重新评审的情形外,对于其他情况,提请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二)评审专家监督管理。评审专家应依法独立评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随评标资料一并保存,遇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发现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并通报给贵州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采购人代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书面通报其所属单位作出处理。(三)采购人代表的委托。采购人委托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的,应当出具单位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为非采购人本单位正式员工的,应当予以说明,并注明其具体单位信息、姓名、职务(职称)等。采购人委托本单位以外人员为采购人代表的,应当与之签订保密协议和承诺书,并在中标(成交)公告中将该采购人代表姓名及单位信息一并公布。(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投诉实行实名制,供应商可以通过现场递交投诉书和邮寄递交投诉书的方式依法投诉,并按规定的要求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通过邮寄递交投诉书方式进行投诉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进行邮寄,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现场身份确认,以确保其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为投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投诉人拒绝配合依法调查,未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证明材料的,相应事项视为投诉不成立。对于虚假、恶意投诉,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驳回,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三)关于采购文件售价问题。采购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制作、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高于人民币300元,采购文件中的清单、附件、图纸等,是采购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得单独售卖。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