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旅游保险(境外)

作者:admin   时间:2019-05-31 12:20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并在境外就医,返回境内后因该意外事故或疾病仍需在境内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的,对于其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返回境内医疗费用保险金,,最长给付期限为自其返回境内之日起三十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火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轮船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轮船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汽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汽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医疗运送: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被保险人病情需要,且当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救援服务机构将以事发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方式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2、 医疗送返: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认为有运送回国必要的,或经授权医生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且可以运送回国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被保险人运送回境内其常住地或距离其常住地最近的医院,救援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在此情况下,救援公司将尽量使用被保险人原先购买的返程票;返程票失效的,救援公司将收回处理。经救援服务机构的授权医生与主治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在境外的预计住院时间超过八(8)日(不包括8日),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住院地点探视,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或其他更经济的交通方式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随行未满十八周岁(含)之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救援服务机构安排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搭乘普通航班经济舱经最短路径返回中国境内,救援公司负责承担一张单程经济舱机票的费用,但被保险人原有机票应交由救援公司处理。必要时,救援服务机构将安排护送人员护送该未成年子女回国并由救援公司负责承担相应的费用。被保险人因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30)天内在旅途中身故的,根据被保险人亲属的要求,经救援服务机构许可,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可以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救援公司负责承担该名亲属一套往返被保险人身故地与亲属所在地的普通航班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的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宿费,最高以合同上载明的相应的服务限额为限。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对于依照当地相关法律法规被保险人应向该第三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以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由于下列一项或多项原因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或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所载的本附加险项下相应的保险金额,具体承保原因以保险单载明为准。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旅行票证(指护照、旅行交通票据及其他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的证件)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旅行票证的重置费用,以及被保险人为重置旅行票证所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之下的托运行李因运输机构或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该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运动器械及其附件的最高赔付额为总保额的25%;每次事故免赔额为赔款的20%或RMB200元,以高者为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严重急性病,并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住院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180日内的合理住院天数,按保险单载明的每日给付金额给付旅行住院津贴保险金。总赔偿天数累计不过超过90天。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携带的银行卡、支票在旅行期间丢失、遭盗窃、抢劫、抢夺,且因此有非授权人在下列情形中使用被保险人银行卡或支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付比例赔偿银行卡支票盗抢保险金,且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定旅行后,因下列原因取消该预定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旅行费用和为取消旅行实际支出的手续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的过程中发生下列保险事件,导致被保险人被迫在旅行途中延期逗留的,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原先预定的返程类型和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交通费用,以及按被保险人预定的酒店星级标准,赔偿被保险人推迟返程额外增加的住宿费用。“保险事件”是指:(一)被保险人或其随行的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或罹患疾病。(二)被保险人的旅行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或突发性传染病。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其随身行李因下列原因遗失或意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本附加险的约定,按照行李的实际价值或修复费用之较低者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境外旅行而托运行李的,其处于运输机构掌控下的托运行李在其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预定目的地后,在保险单载明的时间内未送抵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赔偿。(每6小时延误赔偿¥300,6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如下情形,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下列责任:(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固定班次的公共交通工具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承运单位职工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分子行为、交通管制或承运单位超售而导致其延误时间连续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二)若承运人在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取消后安排了替代公共交通工具,且被保险人搭乘该替代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如果承运人在取消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后未安排替代公共交通工具的,原预定公共交通工具的取消时间晚于原定出发时间达保险单载明的时间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载明的金额赔偿。(每5小时延误赔偿¥300,5小时起赔,赔偿限额最高为保险金额)团体投保更优惠,单次最多可投保50人!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您可提前将准备好的被保险人信息填入名单模板中,请下载名单模板,填写后直接上传,投保更方便快捷!2、签证拒签补偿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100,每次事故的赔付比例为100%。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自成功购买保险次日时起、至被保险人按预定行程开始旅行时止的期间。被保险人发生签证拒签时,在保险生效前可全额办理退保,此时不能申请签证拒签理赔;申请理赔后,不能办理退保、变更。10、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除航空意外死亡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外,任何不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死亡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公司对于超出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限额的保险金额不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使馆要求或时差原因,为保证您的签证可以更加顺利的办理,建议选择的保险起止期在您的出行日期的基础上前后各增加两天,例如:出行日期为5月3日至5月10日,建议选择保险起止期为5月1日至5月12日,具体以领事馆要求为准。不需要哦。您一次最多可为50人投保,我们将为每位被保险人单独出具保单。如需为多于50人投保,可在确认50人保险信息并生成投保申请号后关闭页面,重新填写其他人的投保信息后进入网站会员专区,将待支付保单合并支付,多张保单,只支付一次,为您的投保节省时间。